定金收回后无权再要求双倍返还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16 14:40) 点击:329 |
定金收回后无权再要求双倍返还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刘建军作为卖方与方世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方世良支付完全部购房款后,去交易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其后,方世良向刘建军支付5万元定金及全部购房款,但刘建军因家人反对,决定不再出售房屋。后经第三方调解,刘建军向万世良返还5万元定金及全部购房款,同时,万世良向刘建军出具收据,载明:已收到5万元定金,同意购房合同终止。其后,万世良得知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万世良已收到刘建军交付的5万元定金,且已同意购房合同终止,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就5万元定金已作出新的约定,并实际履行完毕,故判令驳回其要求双倍返还的诉请。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刘建军收取了万世良5万元定金后,又拒绝交易,理应双倍返还定金。但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万世良在第三方调解下,已收回定金和全部购房款,且向刘建军出具收据,载明购房合同终止,故双方的定金合同关系也随即终止,因此,万世良再要求双倍返还,已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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