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概念与区别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22 10:52)    点击:379

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概念与区别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一、概念

(一)保密义务的主体从法律层面讲,是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即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涉及技术类的员工。负有保密义务是其法定义务,单位针对这些员工负有的保密义务无须支付相应保密费用。

简言之,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不以单位支付保密费用为前提。

(二)竞业限制的主体从法律层面讲,是指与单位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该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法律规定最多2年),单位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员工受竞业限制,不得从事竞业限制工作。

简言之,竞业限制是员工离职后生效的措施,该措施的实施以单位支付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为前提。

 

二、区别

名称

性质

内容

期限

后果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系劳动合同附随义务

不能泄露商业秘密,即不能“说”

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保密义务就存在

不能约定违约金,以单位实际损失为准

 

 

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而产生,系合同约定之责

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不能“做”

最长不得超过2

可以约定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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