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定金合同能否被认定为买卖合同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23 10:17)    点击:367

房屋定金合同能否被认定为买卖合同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梁盛文作为卖方与郑晓签订房屋定金合同,约定房屋价款80万,定金10万,首付款30万,余款待取得产证后,由贷款银行划入梁盛文账户。郑晓当天及支付了定金10万元和首付款30万元,梁盛文亦将房屋交付郑晓。其后,因房屋价格上涨,梁盛文拒绝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不愿意履行房屋过户手续,郑晓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名义上是《定金合同》,但该合同已涵盖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双方的真实意图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郑晓已支付了定金及首付款,已入住该房屋。遂认定该《定金合同》的性质是《房屋买卖合同》,判令梁盛文继续交房给郑晓。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双方虽签订的是定金合同,但实际双方已按房屋买卖合同予以履行,该定金合同涵盖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且梁盛文实际已收取定金和首付款,并将房屋交付给郑晓,现因房价上涨,却拒绝交易,显然没有依据,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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