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可否要求卖方因不卖房屋造成的实际损失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23 10:50)    点击:482

买方可否要求卖方因不卖房屋造成的实际损失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李芳作为卖方与詹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60万元。詹建按合同约定向李芳交付了定金和部分首付款,并入住该房屋。其后,因房屋价格上涨,该房屋市场价已达100万元。李芳便瞒着詹建与曹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曹军要求詹建搬离,詹建这才知晓,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实际损失。

 

法院审理:

李芳与詹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因该房屋已过户至曹军名下,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该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应予解除,李芳的违约给詹建造成实际损失,遂判令李芳向詹建赔偿30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因房屋价格上涨,李芳便将房屋偷偷卖给曹军,致使詹建的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实际给詹建造成损失,该损失相当于讼争房屋的现市场价与双方合同约定价格的差额,故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并赔偿詹建30万元,该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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