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23 15:14) 点击:357 |
关于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附法院判决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c281a3a7-e266-4c2b-8e1c-865db811d71b
原 告: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弄××号××室 被告一: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弄××号××室 联系电话:××
被告二:××有限公司 住所地:××县××路××弄××号××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住所地:××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5499.7元[具体包括:医疗费118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150元,鉴定费801.5元,误工费16500元,营养费1200元,护理费1800元,律师费3000元]。 二、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年10月31日下午15时05分许,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沪南路由南向北正常行驶,行至沪南路与龙阳路交口时,被告一龚×× 驾驶车牌号为沪××别克轿车从龙阳路自西向南突然右拐,撞上原告及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后,原告被送往上海××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数次医治,共产生医疗费1181.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8元,交通费509元。其外,原告的电动自行车受损,用去修理费150元。 之后,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警支队委托上海市××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的治疗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用去鉴定费801.5元,鉴定单位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沪×× (2014)“三期”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为:伤者刘××(原告)因车祸致腰部过伸伤伴腰部软组织损伤,酌情给予治疗休息期150日,营养期30日,护理期30日。故被告理应赔偿原告误工费16500元(具体算法如下:3300×5≈16500元),营养费1200元(具体算法如下:40×30=1200元),护理费1800元。 经查,被告一所驾轿车为被告二所有,该车已向被告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单号为:×× ),在保险期限内,故,三被告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就上述赔偿事宜,原告曾多次向三被告要求协商解决,但三被告都不予理睬,原告不得不委托律师依法通过诉讼解决,故被告应承担原告已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 综上所述,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行驶,致使原告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三被告理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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