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中如何确定经营性用房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24 14:04) 点击:438 |
拆迁安置中如何确定经营性用房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2008年,向林公司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位于某区的房屋进行拆迁,被拆迁人徐佩的房屋位于拆迁范围之内。因徐佩自2006年开始,即利用私房开了个小商店,并申请过营业执照。现遇拆迁,徐佩要求按经营性用房补偿,向林公司不同意,申请某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最终经认定,裁决结果为:该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性质为住宅,应当以此为依据进行补偿。徐佩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裁决。
法院审理: 维持行政裁决的结果,徐佩的房屋登记为住宅,行政拆迁管理部门依照该登记确认房屋性质进行补偿,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本案的判决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徐佩申请过营业执照,认为应该按经营性用房补偿,某裁决部门认为,根据房产证的记载,该房屋的性质为居住,故无法认定为经营性用房,双方僵持不下,最终,法院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判决,没有支持徐佩的诉请。 不过,之后,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正式实施,有些地方也制定了具体停产停业的补偿办法,像徐佩的用房情况,如果及时变更产权房屋使用性质,并保存好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这样,经营性用房的性质能得到确认,实际经营者的损失也可以降低或者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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