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能否要求出租方赔偿停产停业损失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24 14:39) 点击:455 |
承租方能否要求出租方赔偿停产停业损失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姜向国将门面房出租给李志鹏做生意,双方约定:租期四年,若遇城市规划拆迁,双方租赁合同自然终止,赔偿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二年之后,该门面房遇拆迁,姜向国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但李志鹏一直不愿腾房,姜向国向法院起诉,要求限期腾房,并支付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李志鹏提起反诉,要求支付补偿款,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经审理查明,就涉案房屋,停产停业的补偿款为20万元,现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约定,遇拆迁租赁合同自然终止,遂判令李志鹏限期腾房,并支付租赁合同终止后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500元,同时判令,姜向国向李志鹏给付拆迁补偿款20万元。
律师评析: 一、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李志鹏在租赁合同终止后,应该及时腾房,其拒绝按期腾房,应承担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 二、李志鹏一直在租赁房屋中经营,而且办理了营业执照,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的约定,赔偿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姜向国在与拆迁部门签订的协议中,已就停产停业补偿款达成一致意见,实际停产停业补偿款为20万元,就该款项,理应全部给付给李志鹏。 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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