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起诉状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3-25 10:14)    点击:660

关于一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起诉状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附法院一二审判决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d47b3d2-b2f9-4f66-8294-379ab5340874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a800185-52ca-4a8c-b6f7-4f29cdc6aea1

 

原 告××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号××室

 

被 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区××路××弄××号楼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办字第××号]裁决书的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至2014年期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3829

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8640

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1月至20146月期间的年终考核奖金3840

四、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11月至20141月期间的平时超时加班工资2317

五、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612014715期间的工资9818

 

事实和理由:

原告2009416进入被告处工作,职位是财务。双方先后签订了三份书面劳动合同,其中,从201441日起,双方签订了第三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原告月平均工资6400元左右,被告每月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发放部分工资,再分别通过现金或银行打卡形式发放绩效工资及年终奖。

原告入职之后,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从未有任何失职行为,正是基于此原因,原告自201441日起,正式担任被告财务经理职务。

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被告却于2014616,突然向原告发出“解聘通知”,并列出解聘理由。

原告认为,被告的解聘理由完全系杜撰,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关于去年××项目结算,原告完全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入账,入账数据准确、无误、规范,原告根本不存在任何失职行为,更不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其二、××项目至今尚未完工,是否盈亏,根本无法确定,被告在无任何权威机构认定给其造成重大损害之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就冒然认定其实际损害已经发生,并将该重大损害的原因归咎于原告,则完全缺乏证据;

其三、××项目结算时,原告只是普通财务,上面有财务总监等多人把关,其完全在不违反会计法准则的前提下,以上级主管的指令进行规范操作,因此,即使被告在结算时存在损害结果,也只能因原告上级主管指令有误或财务总监监管不力,而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根本不能将责任归咎于原告;

其四,至于被告解聘理由中的“差错率”,“不胜任工作”等现象都完全系捏造,申请人入职之后,工资待遇不断提高,在历年考核中,也一直名列前茅,今年更是被提拔为被告处财务经理,这些不争的事实显然说明原告工作能力突出,这与被告的虚假陈述完全截然相反。

因此,被告以此为理由解聘原告,完全系违法解除,应依法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8640元。

其外,原告累计工龄已达20年以上,并且在被告处工作也接近5年半时间,依法可以享受每年15天的年休假,但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仅享受7天年休假,剩余23天年休假未休,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3年至2014年期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3829元。

事实上,被告从20141月份开始,每月从原告6400元的工资中,扣除10%,也就是640元,作为原告的年终考核奖,至20146月底,原告被扣除的工资额为384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1月至20146月期间的年终考核奖金3840元。

另外,原告平时超时加班合计42个小时,实际并未享受调休,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311月至20141月期间的平时超时加班工资2317元。

并且,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2014612014715期间的工资9818元,理应足额向原告支付。

现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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