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起诉状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3-25 10:14) 点击:660 |
关于一起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起诉状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附法院一二审判决网址: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4d47b3d2-b2f9-4f66-8294-379ab5340874 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a800185-52ca
原 告:王×× 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区××路××号××室 被 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区××路××弄××号楼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人仲(××)办字第××号]裁决书的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至2014年期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3829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8640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年终考核奖金3840元; 四、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平时超时加班工资2317元; 五、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 原告 原告月平均工资6400元左右,被告每月通过银行打卡形式发放部分工资,再分别通过现金或银行打卡形式发放绩效工资及年终奖。 原告入职之后,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从未有任何失职行为,正是基于此原因,原告自 但让人始料未及的是,被告却于 原告认为,被告的解聘理由完全系杜撰,具体理由如下: 其一,关于去年××项目结算,原告完全依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入账,入账数据准确、无误、规范,原告根本不存在任何失职行为,更不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其二、××项目至今尚未完工,是否盈亏,根本无法确定,被告在无任何权威机构认定给其造成重大损害之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就冒然认定其实际损害已经发生,并将该重大损害的原因归咎于原告,则完全缺乏证据; 其三、××项目结算时,原告只是普通财务,上面有财务总监等多人把关,其完全在不违反会计法准则的前提下,以上级主管的指令进行规范操作,因此,即使被告在结算时存在损害结果,也只能因原告上级主管指令有误或财务总监监管不力,而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根本不能将责任归咎于原告; 其四,至于被告解聘理由中的“差错率”,“不胜任工作”等现象都完全系捏造,申请人入职之后,工资待遇不断提高,在历年考核中,也一直名列前茅,今年更是被提拔为被告处财务经理,这些不争的事实显然说明原告工作能力突出,这与被告的虚假陈述完全截然相反。 因此,被告以此为理由解聘原告,完全系违法解除,应依法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8640元。 其外,原告累计工龄已达20年以上,并且在被告处工作也接近5年半时间,依法可以享受每年15天的年休假,但2013年至2014年期间,仅享受7天年休假,剩余23天年休假未休,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3年至2014年期间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13829元。 事实上,被告从2014年1月份开始,每月从原告6400元的工资中,扣除10%,也就是640元,作为原告的年终考核奖,至2014年6月底,原告被扣除的工资额为384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6月期间的年终考核奖金3840元。 另外,原告平时超时加班合计42个小时,实际并未享受调休,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的平时超时加班工资2317元。 并且,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 现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王××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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