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政府拆迁信息的公开范围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06 10:38) 点击:453 |
如何确定政府拆迁信息的公开范围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李建向某区政府申请公开政府拆迁信息,要求查阅第三人张鑫的补偿协议,镇政府给予张鑫个人补偿款的收据,镇政府跟租赁户们的拆迁补偿协议以及镇政府拆迁的法律依据。区政府受理后,因涉及个人隐私,向第三人张鑫送达征求意见函,张鑫表示不同意以政府信息形式予以公开,区政府向李建送达全部不予公开的告知书,李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 李建所要求公开的政府拆迁信息中,“镇政府跟租赁户们的拆迁补偿协议以及镇政府拆迁的法律依据”这些内容与第三人的个人隐私无关,某区政府作出不予公开亦缺乏依据,故判令某区政府限期对跟租赁户们的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等信息作出答复。
律师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同时,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政府信息公开、透明是防止腐败,促进公平的极好方法,本案中,因拆迁引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但李建所申请的公开信息中,有的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对该部分信息,如果征求第三方意见未果,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某区政府可以不公开;不过,对于李建所要求公开的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的信息,某区政府也一并表示不公开,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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