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倍返还定金并非一定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4-06 14:41) 点击:550 |
双倍返还定金并非一定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王军与孙红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军将自有一套房屋出售给孙红霞,房屋价款50万元。其中,定金4万元,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日交付给王军,双方同时约定了交付首付款、尾款时间以及交房时间,但并没有约定承担定金责任就可以解除合同。其后,房屋价格上涨,王军找孙红霞商量,愿意双倍返还定金给孙红霞,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孙红霞没有答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 该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合同严格履行。王军因房屋价格上涨而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全面履行合同的原则,其虽愿意双倍返还定金,但孙红霞不同意,张军不能以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遂判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本案中,王军见房屋价格上涨,想以双倍返还定金的方法来解除合同,免除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这是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并且,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承担定金责任就可以解除合同,加之,孙红霞坚决不同意,因此,法院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这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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