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可以主张卖方因房价上涨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06 15:13)    点击:391

买方可以主张卖方因房价上涨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朱浩然作为卖方与牛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牛天向朱浩然支付定金3万元,双方明确房屋总价款80万元。之后,牛天又支付首付款28万元。其后,因房屋价格上涨,朱浩然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牛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

庭审中,牛天变更诉请,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赔偿房屋增值。经法院委托相关单位评估,结论为系争房屋总价款92万元,法院遂判令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朱浩然赔偿牛天12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因房价上涨,导致牛天要以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款购买同类型房屋,实际造成其可得利益的损失,法院据此认定牛天有经济损失,并通过评估机构测算出实际损失,遂判令朱浩然如数赔偿,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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