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出嫁女儿能否继承娘家宅基地拆迁安置利益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4-12 11:52) 点击:936 |
农村出嫁女儿能否继承娘家宅基地拆迁安置利益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徐建斌、李珊系夫妻,育有一女徐大妹,一子徐二刚。徐建斌、李珊夫妇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申请人包括夫妻二人及徐大妹、徐二刚共四人。其后不久,徐大妹出嫁他村,徐二刚也尚在幼年,其二人都对建房没有任何贡献。房屋最终建筑面积为
法院审理: 被拆迁房屋主要由徐建斌、李珊建造,应由其二人平分,徐大妹对拆迁房屋的建设没有贡献,不应享有房屋补偿款中的房屋建筑造价款、附属设施补偿款,据此,可以计算徐大妹应得的遗产为(15万+10万)×1/2×1/3=41666.7元。关于宅基地补偿,因徐大妹并未在他村申请过宅基地建房,该拆迁安置房的申请人中亦包括徐大妹在内,故徐大妹享有区位补偿款25万中的1/3即25万×1/3=83333.3元,享有优惠安置面积
律师评析: 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利益分成几项,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其中,房屋建筑造价、附属设施、设备要看具体产权人,建造的人是谁,不是产权人,亦没有贡献,并无权取得相应补偿,本案中,徐大妹不是产权人,因出嫁他村亦没有贡献,故无法取得相应补偿,但徐大妹可以要求继承徐建斌的遗产,故法院判令取得41666.7元; 另外,关于农村宅基地,因具有人身属性,人死后便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徐建斌已去世,依法无法享有房屋区位补偿及优惠安置面积,加之,徐大妹系该房屋宅基地申请人之一,其又未另行申请宅基地建房,故法院判令徐大妹享有区位补偿款83333.3元,优惠安置面积60平方米,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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