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出嫁女儿能否继承娘家宅基地拆迁安置利益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4-12 11:52)    点击:936

农村出嫁女儿能否继承娘家宅基地拆迁安置利益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徐建斌、李珊系夫妻,育有一女徐大妹,一子徐二刚。徐建斌、李珊夫妇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申请人包括夫妻二人及徐大妹、徐二刚共四人。其后不久,徐大妹出嫁他村,徐二刚也尚在幼年,其二人都对建房没有任何贡献。房屋最终建筑面积为180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徐建斌,其后,徐大妹亦未在他村申请过宅基地建房。之后,徐建斌去世,该房屋遇拆迁,李珊与拆迁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一份,该房屋拆迁补偿款为40万元,其中,房屋建筑造价15万元,附属设施、设备补偿10万元,房屋区位补偿25万元。该户拆迁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该户可在某村以每平方米1500元的价格购买180平方米的房屋。协议签订后,李珊认为,女儿徐大妹已出嫁,不应再取得相应拆迁安置利益,徐大妹与母亲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补偿款和安置面积。

 

法院审理:

被拆迁房屋主要由徐建斌、李珊建造,应由其二人平分,徐大妹对拆迁房屋的建设没有贡献,不应享有房屋补偿款中的房屋建筑造价款、附属设施补偿款,据此,可以计算徐大妹应得的遗产为(15+10万)×1/2×1/3=41666.7元。关于宅基地补偿,因徐大妹并未在他村申请过宅基地建房,该拆迁安置房的申请人中亦包括徐大妹在内,故徐大妹享有区位补偿款25万中的1/325万×1/3=83333.3元,享有优惠安置面积60平方米,法院遂判令徐大妹一方分得拆迁补偿款125000元,优惠安置面积60平方米

 

律师评析:

农村宅基地拆迁安置利益分成几项,不能简单一概而论,其中,房屋建筑造价、附属设施、设备要看具体产权人,建造的人是谁,不是产权人,亦没有贡献,并无权取得相应补偿,本案中,徐大妹不是产权人,因出嫁他村亦没有贡献,故无法取得相应补偿,但徐大妹可以要求继承徐建斌的遗产,故法院判令取得41666.7元;

另外,关于农村宅基地,因具有人身属性,人死后便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徐建斌已去世,依法无法享有房屋区位补偿及优惠安置面积,加之,徐大妹系该房屋宅基地申请人之一,其又未另行申请宅基地建房,故法院判令徐大妹享有区位补偿款83333.3元,优惠安置面积60平方米,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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