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未取得银行贷款不构成不可抗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4-14 10:13)    点击:335

房屋买卖中未取得银行贷款不构成不可抗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张力作为卖方与李霞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20万元,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10万元违约金。李霞签约当日支付首付款4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贷款。此后,李霞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最终因不符合条件未得到银行批准,李霞无力再支付80万元房款。适逢房价下跌,张力要求李霞继续履行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李霞遂以不可抗力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审理:

银行不予贷款并不构成不可抗力,故李霞不具备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李霞不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遂判令李霞向张力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不可抗力的情形包括:天灾、火灾、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本案中,银行不贷款并不构成不可抗力,故李霞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李霞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且双方已约定违约金数额,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另外,针对银行是否贷款事宜,双方可以约定,若银行贷款不成功,任何一方都可以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这样的话,李霞就可以不支付10万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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