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的拆利益如何分割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4-22 20:55) 点击:429 |
农村房屋的拆利益如何分割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金灿与许梅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金阳,金阳与李菊花结婚,生下女儿金璇。五人居住的房屋系农村私房,宅基地户主为金灿,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中还载有许梅、金阳的名字。2007年,金阳因交通事故去世,李菊花携年幼女儿金璇搬出私房,2011年,该处私房遇拆迁,金灿、许梅共取得动迁款50万元,其中,地上物的补偿款38万元,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12万元。而地上物补偿款中,搬家补助、安置补助、奖励费合计2万元。之后,因无法协商分割这笔拆迁款,李菊花与金璇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某私房拆迁补偿款50万元,其中,3万元归李菊花所有,3万元归金璇所有,剩余46万由金灿、许梅各得23万。
律师评析: 一、根据宅基地证及审核登记表记载,该私房应属金灿、许梅及金阳共有。这样,地上物补偿款中的36万元,属于金阳的为12万元。金阳已经去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该12万元应该由金灿、许梅、李菊花及金璇共同继承,其四人各分得3万元。 二、因李菊花与金璇实际并未居住该私房,故地上补偿款中涉及搬家补助、安置补助、奖励费的2万元应该归金灿、许梅所有。 三、针对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12万元,因为金阳已经去世,而李菊花、金璇早已搬出私房,这样,该补偿款则应该由该户剩余成员金灿、许梅所有。因此,法院最终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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