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过户不代表房款一定已支付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4-28 10:11) 点击:341 |
房屋已过户不代表房款一定已支付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李明与张亮是好朋友,李明将自有一套房屋以60万元价格出售给张亮,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亮虽没有支付购房款,李明还是及时将房屋过户到张亮名下,并将房屋交付张亮使用。其后,双方因合伙做生意交恶,李明要求张亮尽快支付购房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张亮称,双方已在生意中抵消了房屋价款,房屋也已过户给自己,自己不应重复支付。
法院审理: 张亮称双方已在生意中抵消了房屋价款,但李明予以否认,张亮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相应房屋价款,房屋虽已过户至其名下,但仍不能免除其付款义务,故判令张亮向李明支付房屋价款60万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亮称已在生意中抵消了房屋价款,应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但其并未能举证成功,应承担不利后果。 正常情况下,张亮需提交房款已支付收据或银行转账凭证,或提供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结清材料,但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只是口头陈述或以房屋已过户来推脱,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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