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银行按揭贷款买房不成功的责任如何追究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04-28 10:45) 点击:357 |
向银行按揭贷款买房不成功的责任如何追究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陈俊作为卖方与王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00万元,王双签订合同之日支付首付款40万元,余款向银行按揭贷款,王双在接到银行通知后,必须在5日内与银行签订房屋抵押合同,若逾期,应向陈俊赔偿损失,双方没有就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的处理办法作出约定。其后,王双不符合按揭贷款条件,贷款不成功,要求陈俊返还首付款,陈俊则要求其赔偿损失,双方僵持不下,王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王双主观上并没有违约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违约的行为,实际也没有给陈俊造成损失。由于双方没有就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的处理办法作出约定,造成房屋买卖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但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也不能归责于王双,故判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陈俊向王双返还40万元首付款及相应利息。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王双无法取得银行按揭贷款,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但不能将该责任归咎于王双,双方虽约定赔偿损失,但没有具体约定,实际也未给陈俊造成损失,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另外,针对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条款,马律师提醒,买卖双方最好约定:若办理不成功,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约定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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