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房屋不应简单强制拆除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5-08 11:00) 点击:350 |
无证房屋不应简单强制拆除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孙建民在某镇某村拥有私房三间,该三间房屋并没有取得相应规划许可,其后,该村遇拆迁,某镇政府组织人员将该三间私房作为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孙建民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某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 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权利时,应当符合法律程序,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具有相应权利,本案中,孙建民私房无证亦因历史原因所致,不宜简单认定该私房为违法建筑,某镇政府也未将违法建设行为通知书、限期拆除通知书告知孙建民,即强行拆除,该行为违法。
律师评析: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第四条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本案中,孙建民所拥有的私房系历史原因造成,并不能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 另外,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特别是牵涉到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行政决定,必须告知行政相对人,本案中,某镇政府并未履行相应告知义务,即以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显然严重违法,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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