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银行按揭贷款不成功的责任人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5-08 16:58) 点击:576 |
如何认定银行按揭贷款不成功的责任人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武东作为卖方与文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50万元,文斌签约当日支付定金5万元,首付款65万元先交付中介,待一个月内银行按揭贷款80万元办理完毕,一起交付武东。之后,武东将房屋交付文斌使用。其后,因武东有其他银行贷款未付清,银行按揭贷款未成功,但武东认为,一个月时间已过,文斌也没有向其交付首付款,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文斌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银行按揭贷款未成功,系武东原因所致,文斌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首付款交付的条件是银行按揭贷款成功,但该条件并未成就,而且,文斌已按约定将首付款交付中介,也不存在过错。鉴于文斌实际已使用该房屋,故判令驳回武东的诉讼请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律师评析: 对于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迟延,买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要看具体情况,因为按揭手续涉及买方、银行、卖方等多个主体行为,在买方没有保证办妥按揭贷款期限的情况下,如果非因买方原因,不应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约定一个月内办理银行贷款手续,但最终未办妥的原因却是卖方武东所导致,故文斌不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并且,文斌已按约定向中介支付首付款,亦无任何违约行为,而且,其早已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屋,为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性,双方完全可以再考虑向其他银行按揭贷款或现金支付,以履行合同,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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