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债权能否优先受偿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5-16 16:42) 点击:405 |
银行抵押债权能否优先受偿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阚林花作为买方与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阚林花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并约定半年后办理房产证。其后,阚林花入住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装修。之后,某公司因欠款向某银行借款,将阚林花已购房屋及其他房屋一起向某银行办理抵押登记。后因某公司债务危机,某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拍卖阚林花的房屋并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 阚林花与某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虽尚未办理登记,但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入住该房进行装修,故其与某公司之间并非一般普通债权关系,更是阚林花生存权利的体现。某银行虽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其登记在阚林花购房之后,故驳回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不难看出,房屋买受人可以对抗建设工程价款,而工程建设价款可以对抗一般抵押权。 本案中,银行的抵押权只是一般抵押权,阚林花作为房屋买受人,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实际能对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完全能对抗银行的一般抵押权。况且,阚林花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先,某银行的一般抵押权取得在后,因此,某银行无权要求拍卖其房屋并优先受偿。 并且,阚林花购房居住,出于基本生存的需要,一旦房屋被拍卖,将产生严重社会问题,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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