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政府行政强拆的效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5-16 17:21) 点击:617 |
如何认定政府行政强拆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赵明为做生意方便在某镇路边荒地上盖房屋6间,其实际没有取得任何用地手续,也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其后,因道路拓宽,赵明的房屋属于拆迁对象。某房产评估机构对赵明房屋进行评估,确认房屋估价4.8万元。之后,某拆迁公司与赵明签订拆迁协议书,给予赵明4.8万元补偿,赵明须在15天内自行拆迁并搬离。赵明收取4.8万元,向某拆迁公司出具收条,但并未履行相应义务,后某区政府组织人员对6间房屋强行拆除,赵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某区政府并未对涉案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进行认定,其限期要求赵明拆除房屋只是基于拆迁协议,故某区政府行政强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判令某区政府行政强拆行为违法。
律师评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不难看出,对违章建筑应当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逾期不拆除的才可以强制拆除。本案中,某区政府并未实施相应告知义务,也没有认定赵明的房屋系违章建筑,某区政府行政强拆行为单从程序上讲,显然不合法。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看出,对于不履行拆迁协议的行为,强制拆除的主体应该系人民法院,而不是行政机关。本案中,某区政府以赵明不履行拆迁协议为由,组织人员行政强拆,从主体上讲,也不合法,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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