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为避税所约定二手房价格的效力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02 09:16)    点击:490

如何认定为避税所约定二手房价格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邓剑将自有住房一套转让给林斌,约定房屋价款120万元,林斌向邓剑支付定金5万元,之后,又分批支付房款105万元,尚欠邓剑10万元尾款,林斌向邓剑出具欠条,载明欠房款尾款10万元。其后,为了避税,双方将房屋价格登记成108万元,并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但当邓剑向林斌索要尾款时,却遭林斌矢口否认,林斌认为双方对房屋价款作了变更,自己多支付了2万元,邓剑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双方为避税,将120万元房屋价款登记成108万元,但林斌向邓剑出具10万元欠条,不能视为登记行为是对房屋价款的变更,遂判令林斌向邓剑支付10万元尾款。

 

律师评析:

本案中,邓剑和林斌为了避税,故意向房产交易部门报低房屋成交价格,但双方就此并无新的意思表示,林斌也未向邓剑收回已出具关于房屋10万元尾款的欠条,因此,双方为避税所约定的房屋价格并非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判令林斌继续向邓剑支付10万元尾款,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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