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做低房价协议的效力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02 10:38) 点击:313 |
如何认定中介公司与买卖双方签订做低房价协议的效力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王霞作为买方经某中介公司介绍与管为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三方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约定房屋价款100万元,王霞向管为军支付定金2万元,同时约定一个月后,买卖双方共同前往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以房屋价款的3%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同日,三方补充协议:为避税,合同价做低为85万元。王霞事后得知,最低房价违反国家相关政策,遂要求撤销补充协议,并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霞支付3万元违约金。
法院审理: 根据补充协议,三方为避税,将房屋价款做低成85万元,损害了国家利益,作为专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原告明知该行为违法,仍促成被告与其签订购房定金协议,过错明显,王霞不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不构成违约,法院遂判令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请。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本案中,中介公司与王霞、管为军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为避税,合同价做低为85万元,使得国家税款流失,该约定显然无效,王霞作为买方要求撤销补充协议,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不违约,因此,法院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请是正确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