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能否对外出售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19 16:31)    点击:400

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能否对外出售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李良向某开发商购买期房,并向开发商交付全部购房款,同时约定开发商于201351日前为李良办理产权登记证明。后李良因急需用钱,于201321与杨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良将房屋转让给杨林,杨林也知晓该房屋产权状况,合同同时约定:若有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其后,杨林却拒绝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并称李良未取得产权证明,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林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审理:

李良未取得讼争房屋的产权证明,但杨林已知晓该情况,故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现杨林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应向李良承担违约责任,遂判令杨林向李良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律师评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但该规定是行政管理的规定,即要求行政机关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另外,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不能对外出售,也没有规定,未取得产权证明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定无效。

本案中,杨林知晓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明情况,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中也约定了违约条款,该合同完全有效,因此,法院判令杨林向李良支付违约金10万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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