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能否对外出售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19 16:31) 点击:400 |
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能否对外出售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李良向某开发商购买期房,并向开发商交付全部购房款,同时约定开发商于
法院审理: 李良未取得讼争房屋的产权证明,但杨林已知晓该情况,故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现杨林拒绝履行相应义务,应向李良承担违约责任,遂判令杨林向李良支付违约金10万元。
律师评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但该规定是行政管理的规定,即要求行政机关对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办理过户手续。 另外,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房屋不能对外出售,也没有规定,未取得产权证明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定无效。 本案中,杨林知晓系争房屋的产权证明情况,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中也约定了违约条款,该合同完全有效,因此,法院判令杨林向李良支付违约金10万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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