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能否私自将房屋对外出售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6-19 17:04) 点击:469 |
夫妻一方能否私自将房屋对外出售 (本文作者: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张明与王晓系夫妻关系,双方有一套房屋登记在张明名下,后双方感情不和,张明私自将该房屋出售给李靖,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其后,李靖多次要求王晓腾房,都被断然拒绝,李靖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讼争房屋虽登记在张明名下,但系张明和王晓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明未征得房屋共用人同意而私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侵害了王晓的合法权益,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遂判令驳回李靖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一、李靖的行为是否属于善意取得?李靖作为买受人,有义务查明讼争房屋是否还有其他权利人,查明的方法包括亲自查询,让出卖人出具承诺书,让夫妻另一方出具愿意向其出售房屋的证明,故李靖在购房过程中,存在审查不严的过失,李靖的买房行为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张明私自对外出售系争房屋是否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张明私自将讼争房屋出售给李靖,王晓作为共有人,却并不知晓,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当然,李靖完全可以另案主张要求张明退款,并要求张明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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