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虚假服务应赔偿买房人损失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8-01 17:04) 点击:312 |
中介公司虚假服务应赔偿买房人损失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李艳与某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由中介公司购买一套能使其小孩取得某小学入学资格的学区房,并约定中介费8万元。后经中介公司介绍,李艳与王连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艳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2万元。因李艳未按约定支付另外6万元中介费,中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李艳购买王连占房屋实际入住后,才发现根本无法使其小孩取得某小学入学资格,正与王连占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故反诉要求中介公司返还2万元中介费,并赔偿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 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致使李艳购房目的无法实现,故依法解除双方委托合同,并判令中介公司向李艳返还2万元中介费,赔偿1万元损失。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李艳之所以购买该房屋,是因为想使其子女能取得某小学的入学资格,但某中介公司提供虚假信息,致使李艳购房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李艳的反诉于法有据,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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