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虚构房屋价格应赔偿损失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8-01 17:32) 点击:459 |
中介公司虚构房屋价格应赔偿损失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姜瑜作为买方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严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款100万元,中介费1万元。后中介公司谎称,严芳将房屋价款提高至105万元。姜瑜信以为真,因特别想购买该房,也未做多想,就多付了5万元,并支付了中介费1万元。事后,姜瑜得知,多付的5万元,系中介行为,并非严芳提出,姜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差价款5万元和中介费1万元。
法院审理: 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虚构房屋价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判令中介公司返还房屋差价5万元和中介费1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中介公司为谋取私利,虚构房屋价款,多收了姜瑜5万元,损害了姜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除了返还多收的款项外,还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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