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8-11 15:02)    点击:322

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赵莲欲买房,并实际看中某中介公司介绍的某处房屋,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约定房屋总价100万元,同时约定,因赵莲个人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签订,赵莲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价4%的违约金。其后,因房主不想将房屋卖给赵莲,双方并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要求赵莲支付4万元违约金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居间协议中约定因赵莲个人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签订,赵莲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价4%的违约金,该约定系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致使中介公司无论居间成功与否,都可取得相应报酬,显然违反法律规定,故该约定为无效条款,法院最终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请。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居间协议中约定因赵莲个人原因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签订,赵莲应向中介公司支付总房价4%的违约金,该约定显然加重了赵莲的责任,系无效的格式条款。赵莲在房屋买卖中并无过错,并且,实际也未与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中介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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