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民间借贷案的民事起诉状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8-12 13:12)    点击:268

 

关于一起民间借贷案的民事起诉状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15800914918]

 

附法院判决网址:http://www.hshfy.sh.cn/shfy/gweb/flws_view.jsp?pa=adGFoPaOoMjAxNqOpu6YwMTE1w/Gz9TI5MTK6xSZ3c3hoPTIPdcssz

 

  告:陈--  女,汉族,------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告: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6.8万元(暂计至201512月底,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1217,被告由于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5万元整,约定月利率为1.5%,为方便结算,双方同时约定:利息从201311起算,至20131231截止,利息结算时间为2014年春节前,以后以此类推。

原告当日即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被告支付人民币65万元整,20141262014年春节前几天),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20131120131231期间的利息117000元;20152152015年春节前几天),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原告支付20141120141231期间的利息67000元,同时,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称无法及时支付该期间另外5万元利息,并承诺将该5万元金额作为借款本金,加之原65万元借款本金,同时向原告出具合计人民币70万元的收据,并约定自201511日起,月利率为2%

其后,原告因急需用钱,多次与被告协商、发函,要求返还借款及相应利息,但被告都严辞拒绝,原告无奈,只好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于2015914作出判决,以还款期限未到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请,并同时认定,原告可在还款期限届满后通过合法途径再行主张。现被告仍拒绝还款,原告只好再行起诉。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应立即返还,并按约定支付利息168000元【具体算法如下:700000×2%×12=168000元(注:暂计至201512月底,并实际支付至付款之日)】。

在此,原告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马庆勇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拆迁安置  工程建筑  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人身损害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马庆勇律师,马庆勇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马庆勇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400011014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马庆勇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静安区律师 | 静安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马庆勇律师主页,您是第218313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