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8-12 13:26)    点击:470

 

关于一起交通事故的民事起诉状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15800914918]

 

附法院判决网址:http://www.hshfy.sh.cn/shfy/gweb/flws_view.jsp?pa=adGFoPaOoMjAxNqOpu6YwMTA5w/Gz9TIxMjW6xSZ3c3hoPTEPdcssz

 

原 告:--  男,汉族,------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249134[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243334元,车辆牵引费800元,评估费5000]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111下午1615分许,案外人吴-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A--博斯特B--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0处,遇案外人应--驾驶车牌号为浙--丰田牌小型轿车同方向前面行驶,两车不幸发生追尾,都不同程度受损,原告车辆车头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所有的车辆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原告按被告定损结果向案外人应--赔偿车辆维修费13000元。

但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被告却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所有车辆的车头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5000元,评估中心于20151229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230334元。

另外,原告因车辆整车损坏严重,不得不接受牵引,用去车辆牵引费800元。

原告认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已支付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243334[具体算法如下:230334+13000=243334],支付车辆牵引费800元,支付评估费5000元,上述费用合计249134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全额赔偿,但被告却置之不理。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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