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保险合同案的民事起诉状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8-12 13:44)    点击:458

 

关于一起保险合同案的民事起诉状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15800914918]

 

附法院判决网址:http://www.hshfy.sh.cn/shfy/gweb/flws_view.jsp?pa=adGFoPaOoMjAxNaOpuufD8c7lKMnMKbP119a12jU0NTi6xSZ3c3hoPTEPdcssz

 

 

原 告:-- 男,汉族,------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7685[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5665元,车辆牵引费1050元,评估费970]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916晚上2030分许,案外人--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骊威牌轿车沿S20内侧29.2公里处自北向南行驶,遇案外人王--驾驶案外人史--所有的车牌号为苏--福克斯牌轿车同方向行驶,两车不幸发生碰撞,致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报警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所有的车辆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原告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原告按被告定损结果向案外人史--赔偿车辆维修费9850元,车辆牵引费300元。

但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被告却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所有的车辆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970元,评估中心于20151016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25815元。

另外,原告因车辆整车损坏严重,不得不接受牵引,用去车辆牵引费750元。

原告认为,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已支付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5665[具体算法如下:25815+9850=35665],支付车辆牵引费1050[具体算法如下:750+300=1050],支付评估费970元,上述费用合计37685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理应全额赔偿,但被告却置之不理。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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