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的民事起诉状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8-12 13:53)    点击:329

 

关于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的民事起诉状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15800914918]

 

附法院判决网址:http://www.hshfy.sh.cn/shfy/gweb/flws_view.jsp?pa=adGFoPaOoMjAxNqOpu6YwMTE3w/Gz9TMwNjm6xSZ3c3hoPTEPdcssz

 

原 告:-- 男,汉族,------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告一:胡-- 女,汉族,------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被告二:--公司       

住所地:--

        负责人:--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391543[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384993元,评估费6550]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5111下午1615分许,案外人吴--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沪--博斯特B5牌小型轿车沿G60沪昆高速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进沪方向21.5公里后25处,被告一驾驶车牌号为苏--新甲壳虫小型轿车同方向后面行驶,因被告一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原告车辆车尾部位在本次事故中损失严重。

报警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该事故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追尾,须承担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一所有的车辆已向被告二--有限公司--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

事后,就原告车辆维修一事,两被告始终不予解决。原告无奈,只好委托--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原告车辆的车尾部位损失进行评估,用去评估费6550元,评估中心于20151229出具评估意见书[编号:19#1-15-01194-LS],物损评估意见为:直接物质财产损失为384993元。

原告认为,因被告一罔顾法律规定,高速驾驶,且未保留安全行驶距离,致使原告的财产遭受损失,合计产生费用为391543具体算法如下384993+6550=391543元),就该费用,被告一理应赔偿;因被告一已向被告二投保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都在保险期间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二对原告遭受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现原告依法起诉,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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