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居间不成无须赔偿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8-16 15:34)    点击:324

中介公司居间不成无须赔偿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姜小宇通过中介公司购买某处房屋,并通过转账形式向中介公司支付4万元意向金,其后,因卖方拒绝出售房屋,姜小宇认为中介公司收取意向金,却居间不成功,构成违约。后中介公司虽向其退还了4万元意向金,姜小宇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

中介公司只是提供媒介服务,最终能否居间成功,主要看买卖双方的合意,姜小宇交给中介公司的4万元只是意向金,也并非定金,况且,中介公司也不构成违约,故驳回姜小宇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中介公司不是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只是提供媒介服务,收取相应报酬。本案中,姜小宇向中介公司支付意向金,并非定金,很难适应定金罚则,另外,中介公司能否居间成功,主要看买卖双方最终能否达成合意,不能将居间不成的责任归咎于中介公司,因此,姜小宇要求中介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诉求并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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