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无过错不应担责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8-16 15:56) 点击:349 |
中介公司无过错不应担责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李万军作为买方通过中介公司与杨二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李万军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并积极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但让李万军没有想到的是,杨二盛又私自将房屋卖于他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李万军认为中介公司给其介绍了不诚信房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中介公司、杨二盛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中介公司在居间过程中,并无过错,其提供的房源信息亦真实,不存在隐瞒、欺诈的事实存在。杨二盛一房二卖,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故判令杨二盛归还李万军首付款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同时判令中介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中介公司进行相应居间服务,其提供的房源信息并非虚构,只是因杨二盛私自一房二卖,给李万军造成损失,但中介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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