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转让经济适用房购房号的效力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09-22 11:13) 点击:534 |
如何确认转让经济适用房购房号的效力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孙建安作为买方与王兴签订协议,约定王兴将回迁购买经济适用房订房号转让给自己,协议总价格8万元。签约当日,孙建安向王兴支付2万元,并约定一周后,支付余款。但其后,王兴反悔,并拒绝交易。孙建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协议。
法院审理: 经济适用房系政策性商品房,国家对其上市交易有明确限制,孙建安想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显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判令驳回其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孙建安作为买方,想购买经济适用房订房号,并最终取得购买资格,其与王兴所签订协议,显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故其诉求继续履行协议,显然没有相应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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