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效力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10-11 09:47)    点击:346

如何确认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效力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孙浩然系某市公务员,城市居民,经人介绍,与该市农村村民李大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李大林三间平房,孙浩然向李大林支付12万元。其后,李大林将房屋腾空,交付孙浩然,同时向孙浩然交付集体土地使用证。但不久,李大林反悔,要求孙浩然返还房屋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孙浩然系城市居民,不具有购买农村房屋的资格,故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遂判令该合同无效,并判决孙浩然限期将房屋返还李大林,李大林向孙浩然归还12万元。

 

律师评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本案中,李大林出售的不仅是房屋,还有土地使用权,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不得转让;另外,孙浩然系城市居民,不是该村村民,其买入农村房屋,显然也没有资格,因此,孙浩然与李大林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为无效合同,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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