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农村村民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6-10-11 13:54)    点击:357

如何确认农村村民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牛楠与王凯悦系同村村民,牛楠作为买方与王凯悦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价格4万元。王凯悦收到房款后,将农村房屋交付给牛楠,同时交付宅基地使用证,但未办理变更手续。其后,该村遇拆迁,王凯悦认为,宅基地使用证未变更,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牛楠与王凯悦系同村村民,双方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又系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宅基地使用证未变更亦不影响合同效力,故驳回王凯悦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不难看出,农村村民有权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申请,也可以受让。本案中,牛楠与王凯悦系同村村民,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牛楠购买房屋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至于未变更宅基地使用证,这只是一种公示手段,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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