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6-11-14 10:37) 点击:443 |
口头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才信公司作为承包方与文阳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才信公司承建文阳公司某办公室。同时约定,工程款以最终结算为准。之后,才信公司按口头协议拟定书面合同,交于文阳公司盖章,因文阳公司公章在他处,公章一直未盖成。才信公司其后按口头协议完成全部工程。但文阳公司验收后却拒绝支付工程款,才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60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文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工程主管以及参与合同谈判的工作人员均承认,双方确实就该工程达成口头约定,工程款以最终结算为准。法院认定,合同的订立方式可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及其他方式订立的合同,本案中,双方已达成口头约定,并对工程款结算作出约定,故判令该口头约定建设工程合同有效,文阳公司向才信公司支付工程款60万元。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文阳公司法定代表人、工程主管以及参与合同谈判的工作人员均承认,双方确实就该工程达成口头约定,工程款以最终结算为准。并且,才信公司按口头约定完成全部工程。而且,书面形式不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双方当事人已就工程款进行口头约定,该约定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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