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合作开发建设工程所签订合同的效力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1-12 11:42)    点击:579

如何确认合作开发建设工程所签订合同的效力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创伟公司与北林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某商品住宅楼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利益分享。其后,创伟公司以其单方名义与中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盛公司完成工程施工,但创伟公司拖欠部分工程款一百万元。中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创伟公司、北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创伟公司与北林公司所签订合作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利益分享,双方构成合作关系,北林公司应对合伙事务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判令创伟公司与北林公司共同向中盛公司支付被拖欠工程款一百万元及违约金。

 

律师评析: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创伟公司与北林公司签订合作开发某商品住宅楼协议,约定共同投资,利益分享,双方实质系合伙关系。虽然创伟公司以其单方名义与中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由于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因此,北林公司理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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