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工程结算协议书的效力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2-14 10:43) 点击:539 |
如何确认工程结算协议书的效力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案情简介: 宁远公司作为发包方与长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宁远公司使用。同时,双方签订《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约定宁远公司尚欠长新公司工程款180万元。但之后,宁远公司一直拒绝支付,并要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重新鉴定。长新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宁远公司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实际使用,事后又对工程款进行结算,并与长新公司签订《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确定具体欠付工程款数额,该协议合法有效,宁远公司要求重新鉴定没有依据,故判令宁远公司向长新公司支付工程款180万元及利息。
律师评析: 宁远公司作为发包方,与长新公司签订《工程竣工结算协议书》,其应该已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对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也十分明确,其在协议上盖章完全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宁远公司再反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针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工程结算协议,一方反悔并要求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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