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接受竣工验收报告不答复的效力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03-07 16:41) 点击:603 |
如何确定接受竣工验收报告不答复的效力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律师网站:http://www.shzyfchtls.com/index.html 案情简介: 大铭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森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竣工结算约定:发包人大铭公司收到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资料后28天内进行审核,大铭公司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款,从第29天起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之后,森建公司将相应工程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合格交付大铭公司使用。森建公司结算工程款为2500万,并将相应资料交付大铭公司,大铭始终未答复,森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审理中,大铭公司认为森建公司结算工程款过高,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法院认为,双方虽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资料后28天内审核,但并未约定大铭公司不答复视作同意该结算金额,故同意大铭公司鉴定申请,待鉴定结论作出后,再作出相应判决。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不难看出,只有约定“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才按约定处理。本案中,双方合同中并未约定不答复视为同意森建公司所提交结算资料,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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