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备案中标合同的效力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4-11 11:15) 点击:427 |
如何确定备案中标合同的效力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律师网站:http://www.shzyfchtls.com/index.html 案情简介: 理尚公司作为发包方通过招投标方式与郑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暂估价5500万,采可调价格,同时对该份合同进行备案。其后,理尚公司又与郑万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郑万公司5000万包干。之后,郑万公司施工完毕后,经设计、监理及双方等四方验收合格,工程交付理尚公司,理尚公司按之后的协议支付5000万元。郑万公司认为,理尚公司应按照备案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故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审理中,法院示明备案合同只是暂估价,后经郑万公司申请,法院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对系争工程进行结算鉴定,鉴定工程造价为5300万。法院认为,备案中标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后签订的协议对其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不予采信,故按鉴定结论判令理尚公司向郑万公司支付工程款300万元。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不难看出,如果对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致使两份合同不一致,应以备案中标合同为准。本案中,针对备案中标合同工程价款已进行实质性变更,故法院没有采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