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虚假中标备案合同的效力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7-04-13 17:15) 点击:525 |
如何确定虚假中标备案合同的效力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律师网站:http://www.shzyfchtls.com/index.html 案情简介: 万林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开拓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开拓公司为万林公司承建一幢办公楼,合同约定总价款600万。之后,开拓公司完成施工并交付万林公司验收合格,万林公司支付完全部工程款。由于该工程须经招投标手续,为补办相关备案手续,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700万,并向相关部门备案。其后不久,开拓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万林公司按备案合同,再支付100万元。
法院审理: 系争工程须经招投标手续,故双方所签订第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第二份合同系双方编造的招标合同,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无效合同,结合施工的客观情况,法院认定第一份合同所约定工程价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判令驳回开拓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不难看出,正常对待该情况,应以备案中标合同为准,但本案中,双方编造招标合同明显,故法院没有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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