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7-17 13:59) 点击:405 |
如何确认延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律师网站:http://www.shzyfchtls.com/index.html
案情简介: 天宇公司作为发包方与郑杨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总价1500万,郑杨公司进场施工支付150万元,施工至正负零时,支付至工程款总价20%,工程主体竣工,支付至工程款总价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工程款总价95%,余款5%作为保修金。同时约定,天宇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28天内无故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从第29天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16年4月2日,工程经验收合格,但天宇公司收到竣工资料后未支付结算款,2016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协议,天宇公司欠付郑杨公司工程款375万,10日内支付,否则,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其后,因天宇公司未付,郑杨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375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的利息以及违约金。
法院审理: 双方2016年12月1日达成协议,视作对原合同进行变更,故郑杨公司要求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的利息没有依据。法院遂判令天宇公司限期向郑杨公司支付工程款375万元,并自2016年12月1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标准向郑杨公司支付违约金。
律师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就本案而言,双方虽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天宇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28天内无故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从第29天起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但双方之后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协议,约定“天宇公司欠付郑杨公司工程款375万,10日内支付,否则,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该协议并未述及利息,因此,可以视作对原合同的变更,故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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