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09-11 10:34) 点击:424 |
如何确认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责任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律师网站:http://www.shzyfchtls.com/index.html
案情简介: 腾江公司作为发包方与黎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黎亮公司承建某写字楼工程,合同总价款300万元,同时约定竣工验收合格,腾江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0万元。其后,黎亮公司正常施工,并将工程交付腾江公司,腾江公司实际使用系争工程,但一直找理由不进行竣工验收。黎亮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工程尾款12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审理: 双方施工合同真实有效,对工程尾款约定清楚。腾江公司实际使用系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应视为工程已完工。故判令腾江公司向黎亮公司支付工程尾款12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双方虽未对系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但腾江公司已实际使用系争工程,故其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不支付工程款,没有相应法律依据。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