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11-12 20:07)    点击:338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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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业主大都居住在小区,小区里又大都有业主委员会,这样,业主与业主委员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业主委员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组织或机构,又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呢?

一、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业主公约,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在已成立的业主大会基础上,通过选举而产生的一种机构。业主委员会主要由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切身利益,可以监督物业管理,也可以监督所有业主履行业主公约的一种民间组织。

二、诉讼主体的依据。

业主委员会虽没有独立财产,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这并不影响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理由如下:

(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同时,该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具体执行者,在其权限范围之内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复函》 [2005]民立他字第8 明确界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4]皖民一他字第34号《关于春雨花园业主委员会是否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综上,业主委员会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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