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11-13 11:35) 点击:378 |
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律师网站:http://www.shzyfchtls.com/index.html
笔者成功代理一起刘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案,被告某公司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并向刘某某赔偿88万多元。 刘某某是一名货车司机,某日去某公司拉货。在拉货过程中,货物侧翻压倒刘某某,造成刘某某人身损害。后经报安监部门,确认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但某公司辩称:拉货时,已劝导刘某某走开,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却未听劝阻,没有走开;货物侧翻时,刘某某又没听取现场指挥意见,不但没跑,还准备用手去扶货物,最终发生本次损害后果,因此,公司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接受委托后,在庭审中,针对责任认定,笔者主要阐明:一、刘某某作为外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虽未戴安全帽,但某公司却并未制止,还让刘某某一直停留在现场,某公司显然存在过错;二、某公司拉货所使用器械明显平衡力不够,根本不能用该器械拉那么庞大的货物,使用器械本身存在明显安全隐患,这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三、刘某某从未听到任何人劝阻其离开施工现场,甚至相反,有人要求刘某某帮忙指挥拉货,某公司如果举证不能,须承担全部责任;四、施工现场并没标明安全方面的任何约定、规定、提示,这也从侧面反映某公司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教育不够,安全培训缺乏,这才导致本次人身损害事故发生。 综上,刘某某在本次人身损害事故中无责任,某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之后,法院完全采信笔者的代理观点,否定了某公司的答辩意见,认定刘某某无责任,某公司须承担全部责任,并判令某公司赔偿刘某某88万多。后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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