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房屋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11-15 11:53) 点击:354 |
如何应对房屋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律师网站:http://www.shzyfchtls.com/index.html
现如今,房屋开发商为招揽买房人,往往会用尽伎俩,进行虚假宣传,比如承诺社区绿化率达多少多少,小区内拥有完备的内部设施,有地下停车位,靠近某名牌学校,交通便利等等。 但当业主买房住进去之后,才发现,房屋开发商并没有兑现自己的承诺,甚至是虚假宣传。 针对开发商的虚假宣传,有些业主往往会委托依法选举产生的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房屋开发商提起诉讼,但法院会认定:因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 实际上,房屋开发商广告欺诈、合同违约属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属于物业管理纠纷,因此,针对该类事件,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因此,针对房屋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行为,因广大业主人数众多,业主完全可以自行推荐或推选代表向人民法院提起共同诉讼,要求房屋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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