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如何应对医疗期满的员工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7-11-27 20:35)    点击:365

单位如何应对医疗期满的员工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律师 1580091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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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导入

单位常有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病假,而且有些员工在病假期满后,仍无法来单位上班,继续请病假,针对该情况,单位到底如何应对呢?

 

二、法律依据

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应对措施

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单位想与医疗期满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须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员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其次,员工不能胜任原来工作,也不能胜任单位重新安排的新工作;最后,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如果是这样的话,单位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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