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判3缓4,缓刑期出国考察,2009年判刑,2012年至2014年二次出国考察。2015年国企公司改制,干2017年8月上市。己副总工程师身份分的股份,同时2015年兼下属分院院长,法人有独立财权,设计项目分包权。2019年8月不明原因,但公司下文,免去副总,分院院长职务,仍领副总工资。其在刑期内出国,其任职务分的国企上市公司股份是否合法?(2017年上市),其性质是违法,违纪。国家二高及上市公司法是否有法律法规条文规定。谢谢!!司法解释规定。是否是法规。这是网上查的不知是否对。国企公司法缓刑人员是企业领导的,。根据两高两部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担任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领导职务。根据《公司法》第57条规定,犯贿赂等罪被判处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财务人员。同时这是违法,违纪。这种事因向检察院还是纪委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