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律师您好! 我是河北承德市内的一位被拆迁户,2005年5月我原居住地被列入承德市旧房改造工程,在拆迁范围内有我在1973年和1981年自己盖建的没有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示的房屋两处,根据河北省建设厅冀建房【2006】38号文件规定的:“1982年5月1日《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试行)》实施前,无规划批准手续的房屋应不认定为违章建筑”;2006年 12月拆迁人开发商向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提交的《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中明确注明我的被拆迁房屋“经协商按私产对待”。该房屋被拆迁后,我自己租房自行安排住处。但是在回迁结算时拆迁人开发商却不付给我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理由是“因为我被拆迁的房屋是无批示房屋,所以就不能享受搬迁补助费和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此特向您咨询:开发商是否应当付给我被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和过渡期限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